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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开放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7 08:05:00 浏览次数:98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努力提高党费管理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第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以本人每年1月份工资为基数,学校党委负责指导各党支部于每年1月份完成对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的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

第六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的党费收缴基数为工资明细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部分相加,再扣除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作为党费收缴基数计算应缴党费。

(二)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第七条 交纳党费的具体比例和要求如下: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在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二)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在5000元以上的,交纳1%

第八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可以自愿多交。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由学校党委比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交纳大额党费的党员,学校党委应及时派人关心慰问或在节日期间走访看望。

第九条 党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等,由党员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十条 交纳党费以现金方式为主。为方便流动党员、出国(境)党员以及工作地点不固定、在外出差较多的党员交纳党费,也可以采取网上支付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申请,或者党支部了解到党员生活困难,原则上都可以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少交或免交党费事宜。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将交纳党费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月收齐党费后,时将收缴党费缴纳至学校党费账户,认真填写党费收缴簿,并妥善留存有关凭据,同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精细合理使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十六条 党费使用需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定期向党支部下拨党费,用于党支部开展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师资费,党员集体活动时的交通费、培训费;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必要开支;

(三)党内表彰的奖品及证书等费用;

(四)慰问、补助生活困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党员和老党员所产生的慰问金、补助金、慰问品费等;

(五)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与组织管理工作相关的材料费、印刷费、工本费、快递费,以及购买党员徽章、党旗的费用等;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八)上级党组织明确规定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将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交上缴市委,50%留存学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各党支部使用下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研,制定详细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数等),并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其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报销党建活动开支,学校党委组织活动由党办主任审核,党支部组织活动由党支部书记审核,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科代办。

第二十六条 校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各党支部须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各党支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要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第三十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党员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依据党内有关法规严肃问责和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锦州开放大学委员会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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