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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锦州开放大学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时间:2022-10-27 08:23:00 浏览次数:239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锦州市教育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锦教党字[2022]45号)及有关党内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3、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4、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5、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党委按职责围绕以下事项开展议事决策:

1、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市委、局党组的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研究决定向市委、局党组报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局党组决定、决议情况;以学校党委名义向市委、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学校各党支部、县级开放大学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学校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重要部署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重要工作制度和教育改革创新举措。

4.研究决定学校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干部选拔(晋升)、任免、交流、奖惩等事项。

5.研究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项目安排、3万元以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事项。

6.研究决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8.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9.需要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四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学校党委委员。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委书记同意,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理,事后向下一次学校党委会议报告。

第六条  学校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学校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学校党委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出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组成。非学校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学校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学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学校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学校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非学校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参与议题表决。学校党委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九条  凡属应当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议一般明确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必须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学校党委会议内容要编发党委会议纪要,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特殊事项,可不编入纪要。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管的工作。同时,要主动从党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对决策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党委委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学校党委会议的决定。学校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委委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锦州开放大学委员会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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