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锦州开放大学委员会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7 16:56:00 浏览次数:2346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持续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若干规定精神落实,摒弃陋习,移风易俗,以优良的党风政风推动社会风气向善向上,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校园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锦州市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锦委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党员干部包括学校在编在岗的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等事宜包括:党员干部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出生、升学、留学、参军等)、职级晋升、工作变动、生病住院、出国(境)等事宜。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等。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要保持和发扬清正廉洁、节俭办事、移风易俗的优良作风,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
婚礼事宜。一方单独操办婚礼事宜的,规模严格控制在15桌、150人以内;双方共同操办婚礼事宜的,规模严格控制在20桌、200人以内。婚礼租用车辆不得超过10台。
丧葬事宜。丧葬事宜答谢宴请严格控制在10桌、100人以内;出殡车队不得超过10台。
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等事宜。严禁将宴请的范围扩大到亲属(指本人及配偶具有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以外,严禁收受除亲属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礼品。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亲属的礼品也应拒收。
职级晋升、工作变动、出国(境)等事宜。严禁举办宴请活动,严禁收钱敛财。
生病住院等事宜。严禁收钱敛财。
党员干部操办(包括操持办理、组织筹办、张罗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执行“八个禁止”:
禁止邀请管理和服务、下属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
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
禁止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禁止动用公车或使用公产、公物不按规定付费,以及用公款聚餐;
禁止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禁止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不得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
禁止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须报告登记。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报告。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包括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的,于事前10个工作日报告,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需填写《市管领导干部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报告单》,经学校党委书记审核签字,报市纪委核定并备案后方可办理。办理丧葬事宜的,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所办理的事项、方式、时间、地点、规模、用车以及其他需要向学校党委说明的情况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对组织已经予以答复的事宜,要严格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不得变通。
党员干部在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时,如出现与事前报告有变化的情况,要向学校党委汇报。如有当时难以拒收的礼品,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在10日内上交驻局纪检组或学校党委。
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对不按规定报告、报告与实际不符、违规操办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党委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问题的,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对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或直接管辖范围内此类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锦州开放大学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