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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广播电视大学锦州分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12-21 17:03:00 浏览次数:95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辽宁广播电视大学锦州分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锦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工作规则》锦教党字[2017]39号及有关党内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委在锦州市教育局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监督、保障、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着力”要求,对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支部全面负责。

第三条 校党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5.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学校党委领导集体活力,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民主充分,集中有力。

6.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7.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推进干部作风转变。

8.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9.坚持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学校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学校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校党委应当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讨论和决定学校下列重大问题: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基层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党委应当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学校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学校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学校党委其他委员必须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学校党委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局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学校党委要认真研究省、市委、局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基层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学校党委每年听取基层党支部书记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并进行评议考核。

学校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廉洁从政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九条 学校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党日等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开展集体学习。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提高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坚持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学校党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必须以贯彻省、市委、局党委的决策部署为前提,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学校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学校党委应当每年向局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市委、局党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作专题报告。研究涉及学校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党委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对市委、局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中央、省委、市委、局党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重点工作的重要指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市委、局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按照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党支部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基层党支部处理。需要党支部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应当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准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准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局党委报告。

学校党委委员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不得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准把分管工作当作“私人领地”。

学校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党委及其成员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要坚决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其他委员监督,支持他们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不得凌驾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学校党委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委员代表学校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学校党委审定或者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学校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学校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意见范围一般应当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党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员。根据决策事项情况,征求意见范围可适当调整。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梳理、评估和审查,经过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委会议的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学校党委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学校党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学校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学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学校党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或者党委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学校党委会会议做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决策一经做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做出的决策,由学校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党委应当健全完善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自觉接受局党委的领导和工作监督,市纪委驻派纪检组的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党委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党内、外群众及学生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形成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定期对基层党支部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学校党组织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党中央精神、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党中央精神、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广播电视大学锦州分校委员会

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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